约稿者:________出版社,以下简称甲方; 著者(或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快出书、出好书,甲方邀请乙方撰写书稿(或翻译书稿),经双方协高一致辞,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1.著作稿名称:____ 2.译稿名称:____ 本译作原著名称:____ 原著作者姓名及国籍:____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____ 第二条对著作稿(或译稿)的要求 第三条全稿字数或插图(照片) 第四条稿费 按有关规定,初定每千字____元。 第五条交稿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交完全部书稿。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收到稿件后在____天内通知乙方已收到稿件,在____月内审阅完毕,通知乙方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甲方如对稿件无修改要求,应在规定的审阅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出版合同。 3.甲方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____月内修改退回。甲方应在____月内审阅完毕。 4.稿件发经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甲方应在审阅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出版合同。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半稿件退还乙方,但应根据约稿情况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约稿费,作为给乙方劳动的补偿。 5.本合同签订后,所约稿件如达到出版水平:(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基本稿酬____%,并将稿件归还乙;(2)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基本稿酬____%,稿件由甲方保留____年,在此期限内若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乙方必须先征询甲方是否出版。若甲方不拟出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过上述保留期限,甲方应将稿件退还乙方,本合同自行失效。 6.甲方收到所约稿件后,若将稿件损失或丢失,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元。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完稿件,每延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2.如稿件由乙方修改,乙方不能按期交回修改稿,每延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3.乙方如非因不可抗力而终止本合同,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4.乙方如将甲方所约稿件投寄其它出版单位或期刊,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第八条甲乙双方签订出版合同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地址:____ 电话:____ 签字日期:____ 乙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地址:____ 电话:____ 签字日期:____
安康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投保单位: 保险财产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 兹将下列财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 │ 保 险 财 产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 ├──────────────────────────────────┤ │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 ├──────────────────────────────────┤ │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期限: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2.营业性质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 4.保险期限:________个月,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目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5.1保险财产(详见背面) 5.2附加费用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6.总保险金额 7.保险费率 8.保险费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 项目 型号 数量 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商 制造年份. 保险金额 维护及保用期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保单号:_______ 投保人_____ 地址________ 电 话: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 ┌──┬──┬──┬──┬───┬──┬──┬──┬───┬─────┐ │船名│种类│用途│制造│总吨位│载重│保险│费率│保险费│承运货物责│ │船号│ │ │年份│或马力│吨 │金额│ │ │任险保险费│ ├──┼──┼──┼──┼───┼──┼──┼──┼───┼─────┤ │ │ │ │ │ │ │原值│ │ │ │ │ │ │ │ │ │ │净值│ │ │ │ │ │ │ │ │ │ │估价│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原告诉被告劳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检修房屋时不慎摔伤,送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于2004年6月15日向绵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理中,被告提出还需手术治疗,仲裁委中止审理。被告于2005年1月15日、2005年10月31日、2006年12月12日三次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仲裁委恢复审理并作出了竹劳仲裁字(2005)023-0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赔付款88835.62元,扣出已付8000元,实际应支付80835.62元,原告认为该裁定认定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9000元,生活费7854元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向其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只向被告支付工伤赔付款62979.62元。 被告辩称,司法鉴定不需护理是指治愈出院后不需要护理。被告要求的护理费是四次出院后,出院证上医嘱需要的护理时间,共计12个月。被告要求的生活费不是原告所称支付了工资则不再支付生活费,从事故发生到劳动争议结束,即从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扣除了无争议的停工留薪的12个月工资后,还有33个月原告仍应按工伤条例规定向被告支付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3年7月31日在原告处务工时不慎摔伤,被送至绵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3年9月15日出院,住×××。2004年4月6日被告所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04年6月15日被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过程中,被告认为自己伤未痊愈,不能作一次性处理,仲裁委中止审理。2005年1月15日,被告再次入院治疗,此次住院费被告未支付。2005年7月26日,被告以需继续治疗但经济困难为由向绵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部分裁决,该委于2005年8月8日作出了部分裁决,裁决原告预付治疗费8000元,原告已实际履行。2005年10月31日、2006年12月12日被告再次住院治疗。被告四次住院治疗后,医嘱分别休息2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共计12个月。被告所受伤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7年6月28日,仲裁委恢复庭审,2007年7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绵竹市万方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一次性支付何绵长(即本案被告)以下费用: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39104元;3、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5、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9000元(750元/月×12月);6、医疗费17967.62元;7、卧具费300元;8、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30元;9、生活费7854元(238元/月×33月)。以上九项共计88835.62元,扣除原告告已支付治疗费8000元外,还应向被告支付80835.62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第5、9项故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后三次住院是否与2003年7月31日被告摔伤有关,三次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经被告同意,由原告委托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临鉴字第584号鉴定书,载明1、委托事项:①何绵长的损伤与疾病关系的评定;②何绵长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2、鉴定意见:①被鉴定人何绵长2003年7月31日以后的三次住院治疗均与当日的外伤有关;②被鉴定人何绵长不需要他人护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出院证明,仲裁裁决书,司法鉴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生活费7854元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和生活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的问题。1、关于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原告认为经鉴定被告不需要他人护理,故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被告认为鉴定被告不需要他人护理是指被告治疗终结后不需要护理,而并非每次治疗出院后不需要护理。本院认为,司法鉴定书中并未说明被告每次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但每次出院时的出院证上载明了需要护理及护理的时间,出院证上载明的内容,是诊治医生根据病人情况所作出客观表述,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临床检查,只能针对被鉴定人目前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司法鉴定意见表述的“被鉴定人何绵长不需要他人护理”应当是指治疗终结后不需要他人护理。被告在四次住院出院后的护理费应当由原告支付。2、关于生活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告对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600元/月×12月=7200元无异议,被告需要延长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故不能延长。停工留薪的工资应包含生活费,被告再主张生活费的请求不应支持。况且,原、被告对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无异议,应视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1条第1、2款、第35条第1、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绵竹万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赔偿费72981.62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79104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2000元,住×××,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9000元,医疗费17967.62元,卧具费300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30元(已扣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治疗费8000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出版合同 甲方(权利人):_____ 地址:_____ 乙方(出版者):_____ 地址:_____ 作品名称:_____ 作者姓名:_____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_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之_____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征得书面意见),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 1.版税:版定价_____×_____%_____×印数 第一版最低印数为_____册;每册定价为_____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_____版〔元/每千字〕+〔基本稿酬_____%/每千册〕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条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_____月内出版该作品之_____版,并于出版后的_____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_____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 版权使用费以_____结算。 第六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_____进行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合同签字(或 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 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