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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1.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营业性质 地区范围 保险期限 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 雇员一览表 雇员工种 总计 估计雇员人数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     雇主责任险 赔偿限额 费率 保险费 死亡 伤残 附加医药费保险 每人累计不超过 第三者责任险 累计每次事故 保险费总数(预付)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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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联系人:银行帐号: 投保单位地址:电话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元(实得工资总额$×30%=$) 合同 单位 中方: (投保单位盖单) 主管: 投保日期: 年月日 外方: 合同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计年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保险凭证号码:起保日期:年月日 主管:复核:经办:签单:签单日期:年月日 说 明 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明效。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_____人 起保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 经(副)理:_______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复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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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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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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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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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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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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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 兹将下列财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保?险?财?产?名?称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 xml:namespaceprefix=o/> ? ? ? ? ? ? ? ? ? ? ?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 保险单号码?签发日期?签章 投保单位签章: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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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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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码no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 保 险 财 产 名 称< 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保 险 金 额 特 别 约 定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零时起 保险期限:________个月 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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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编号< 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no.: 投保单编号 no.:  □体检 □免体检 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联系。 第一部分 1.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单身□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  (办)  与投保人关系 2.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民族  单身□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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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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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险合同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儿童保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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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专有出版权由著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著作稿(或译稿)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经著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系著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如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著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著者(或译者)不将本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译者)若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见到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出现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著者(或译者)另议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允许第三者使用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 %(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 册。 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译者)本人在著作(或译作)出版后 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册。 第十一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著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译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著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著者(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著者(或译者)提出要求后 年内不重印,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著作(或译作)属控制发行者除外。 第十三条 本著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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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出版合同  (标准样式)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__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__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__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五条 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产出版上述作品,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__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按第九条约定报酬标准的__%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__%交付对方。 第七条 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不得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不得对作品进行修、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 (乙方可以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但改动结果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第八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校。甲方应在__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__%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为: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__元/每千字×千字+印数×基本稿 %。或 (二)一次性付酬:__元。 (三)版税:__元(图书定价)× %(版税率)×销售数(印数)*。最低印数为 册。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__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__%(元),其余部分于出版后__日付清。 第十一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要求,而且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预付报酬的__%。如经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报酬的__%向甲方支付酬金。 第十二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__年内,乙方可以自行重印。首次出版___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__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三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__日内按第九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核查图书的印数。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要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隐瞒印数,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__%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印数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__月内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上述作品出版后: 乙方应于__日内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__元;如有遗失,赔偿__元。 (作品原稿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__册,并以__折价售予甲方图书__册。每次再版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__册。 第十八条 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刊载上述作品,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刊登上述作品,乙方应及时将报刊使用作品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__%交付甲方。)* 第十九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__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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