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元)??| |||值投保??|(元)??|??|| ||--------|------|------|-------|--------| |||||??|| ||--------|------|------|-------|--------| |||||??|| |??基|--------|------|------|-------|--------| |||||??|| ||--------|------|------|-------|--------| |??本||||??|| ||--------|------|------|-------|--------| |??险||||??|| ||--------|------|------|-------|--------| |||||??|| ||--------|------|------|-------|--------| ||特险|??|||??||
机动车辆投保单?  ̄ ̄ ̄ ̄ ̄ ̄ ̄ ̄ ̄ ̄ ̄?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 │车辆│牌照│用│吨位│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费合计│? │牌子│号码│途│或 ├──┬─┬──┼───┬───┼───────┤? │ │ │ │座位│保险│费│保险│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费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地 址: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大写) │ 电 话: │? ├────────────────┤ │? │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 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种类│用 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 │ │ │ │ │ │ ├────┴──┴───┴────┴───┴────┴────┴───┤ │航行范围: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 保险公司签章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年 月 日 │ └─────────────────┴────────────────┘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交通事故 第二条凡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车辆驾驶执照牌号及完税凭证的自行车,均可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保险自行车行驶在本市道路上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其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自行车全车或其零部件及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失或失窃; 二、使用自行车时带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除外)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使用自行车者及携带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使用自行车者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项间接损失及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中途不办理退保。 保险费 第六条全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自行车保持适合正常行驶状态。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抢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单、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有关费用单证、损失清单及有关医院伤残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保险人应当迅速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责任在赔偿限额内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经查明后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人只负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为增强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心,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整。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每一事故均为一次性赔付结案,一经赔付,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每次事故处理并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提交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从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 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争、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收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众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接受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有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规定办理。 六、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七、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八、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九、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十、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 明 细 表 ┌──────────────────────────────────┐ │被保险人: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至 中午12时正 │ ├──────────────────────────────────┤ │保险财产地址: │ ├──────────────────────────────────┤ │保险财产占用性质: │ ├──────────────────────────────────┤ │保险费: 费率: │ ├────────┬────────┬────────┬───────┤ │ 项 目 号 │ 保险财产名称 │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 │ │ │ │ │ │
甲方(申请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为有偿滚动使用资金。为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现就有关偿还事项规定如下:一、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利(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申请资助的种类:申请费□ 实审费□ 加快审查费□ 年费□ 代理费□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甲方在被资助项目取得专利权或实现产业化后,应按照《_________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偿还资助资金。四、预计还款时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__年内。五、本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照《_________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为甲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转帐、领取、邮寄),拨付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对甲方被资助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按预计偿还时间偿还相关费用。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 中国______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的企业法人(简称“买方”);______国______公司(简称“卖方”)。? 鉴于卖方多年来从事______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业务并为该系统提供服务,并在进一步开发;? 鉴于买方愿意建立一个______系统;? 鉴于引进______系统将会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改进______的质量和类型,在先进技术产品的使用及服务方面提供培训机会,并且通过创造一种平等、积极的工作环境促进工人的权利和尊严,从而对中国人民做出贡献; ? 鉴于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买方已决定它愿成为______系统的使用人,而卖方愿意提供该等系统供买方使用。? 因此,考虑到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条款和协议,现双方特协议如下:? 1.双方间的协议(简称“合同”)由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以下所提及的附件构成:? 附件一 系统组件? 附件二 交货和安装时间表? 附件三 价格和支付条件? 附件四 产品说明和规格? 附件五 卖方软件许可合同? 附件六 软件分许可合同? 附件七 租赁合同? 2.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应有如下含义:? (a)商用______系统:(略)? (b)用户______系统:(略)? (c)控制用计算机:指由买方用于______系统及其所控制的一切______系统组成部分。? (d)______(注册商标):指卖方的一个注册商标,卖方用其表示生产和销售的______系统的一个较早版本。? (e)______(注册商标)ⅱ:指______系统的一个较晚版本,卖方用该词指作为本合同标的的系统。? (f)系统:指卖方的______系统。(略)? (g)标准转换器:(略)? 3.系统的提供? (a)卖方根据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产品说明和规格及交货和安装时间表提供系统,买方根据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价格和支付条件就系统付款。? (b)在买方订购的______系统可以提供使用之前,卖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七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将此系统租赁给买方。买方承认并同意,卖方可以自行决定,通过改进租赁给买方的______系统、提供一个不同的系统或者将前述两个系统结合起来,提供买方所订购的______系统。? 4.交货和安装? (a)系统按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时间表交付。运费将加在卖方发票上,由买方支付。买方有权指定承运人,并以书面形式将其所选择的承运人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未将其所选择的承运人通知卖方,卖方将挑选承运人。但是,卖方不应因此承担有关运输的任何责任,并且也不应将承运人视为卖方的代理人。除非买方要求,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取得保险。? (b)卖方或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在买方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施上安装______系统。安装费应加在卖方发票上,由买方支付。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安装时间表,按照预先交给买方的场地准备指南所规定的规格,负责按时完成任何必要的现场准备及买方设施的修改。必要时,买方应按照场地准备指南提供其他测试设备及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占地面积、电源插座、中断电缆、卫星设施等)。买方应负责一切该等设施、准备、设备、物资以及为此所需的许可和批准,并支付其费用。 ? 5.遵守卖方所在国出口管制法律?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机动车辆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 │厂牌│ ┃ ┃号码│ │型号│ ┃ ┠──┼────────────┼──┼──────────────┨ ┃发动│ │车架│ ┃ ┃机号│ │号 │ ┃ ┠──┼─────────┬──┼──┼──┬──┬────┬───┨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 │ │ │ │/ │ │ │ ┃ ┃区域│ │性质│ │吨位│ │ 年月 │ ┃ ┠──┴─────────┴──┴──┴──┼──┴────┴───┨ ┃ 车辆损失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