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二、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三、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五、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六、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七、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采取自动转账的办法,即由甲方提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数据,由乙方在失业人员的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帐户内代发。为此,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对其提供的失业保险金入账数据的合法、合理性及正确性负责,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数据完成批量入账。 二、甲方负责将失业保险金相关事宜告知专业人员,办理失业人员的查询等事项,负责解释、调解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和争端。 三、甲方为失业人员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应为正常户,其资金由乙方以无折方式完成划转。若该账户在乙方办理账户冻结等手续,无法完成入账时,则不受理转账申请。 四、甲方应于发放失业保险金款项的前______日,向乙方委托分理处代发工资管理部门提交发放数据及转账支票。 五、乙方检查数据信息无误后在甲方指定的入账日(节假、公休日除外)前一天晚上批量入账,并将入账明细清单提交甲方。 六、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完成后,乙方将入账明细在授权个人账户以未登折明细方式保存,待失业人员到储蓄所后再行补登存折,并在存折摘要栏打印“登”字、“操作员”编号栏内打印出乙方划款专用代码。 七、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变更条款或解除协议须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及解除本协议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代发失业保险金数据格式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企业财产保险单? ? 保险单号_______?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承保财产 │以何种价│保险金额 │ 费 率│ 保险费 │? │ │ 项 目 │值承保 │ (元) │ (‰)│ (元)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 │ │ │ │ │?
???兹将下列耕牛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耕牛保险 耕牛< xml:namespaceprefix=o/> 种类 畜龄 ? 畜性 ? 毛色 ? 特征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帐面或 市价金额 投保成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医疗保险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养老金 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