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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工程质量及圆满完成施工任务,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制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结构:;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方式 1、包工不包料。甲方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水电等。乙方负责施工,并负责所有施工用具设备;包括:斗车、料桶、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铁钉、扎丝、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2、承包价格:每平方米 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 4、工程承包内容:土建工程施工。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包括;基础、女儿墙、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内墙水泥粗粉等。 5、乙方在施工时出现工程增减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后增减工价,待完工后一并纳入结算。 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使用材料时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必须坚持节省,不浪费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质量 1、整个工程应按质、按量完成,并达到符合国家施工规范。 2、房屋结构按照设计图纸布局,尺寸可根据现场科学,合理放线,具体尺寸变更和钢筋更改由甲方决定并通知乙方处理,对隐蔽工程需经甲方人员验收合格后乙方方能进行下一环节施工。 3、钢筋工程:要求采用电渣压力焊(柱子钢筋)。 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返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工程工期 1、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2、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下雨和建筑材料原因工期可顺延,若因乙方人为原因工期延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施工费。 第五条:施工费结算方式 合同签定后,甲方购买材料,乙方积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70%给乙方。 剩余工程款的30%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一年,无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如有房屋漏水,墙体裂缝,等施工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房屋质量问题,乙方应迅速及时地进行处理,直到甲方满意,否则甲方另请人处理,工时及材料从保证金中扣除。 2、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 第六条:安全生产及其它 在施工中,要把安全施工放第一位,抓好施工用电,用水安全,佩带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做好周边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倘若发生病、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双方责任: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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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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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基桩检测部分)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将甲方建设的 工程内的 基桩检测项目委托乙方负责检测,为了更好的明确双方的职责,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二条 检测内容 1、检测依据: (1)《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2) ; 2、检测项目: (1)竖向抗压静载检测:检测基桩设计的极限承载力; (2)高应变检测:检测基桩设计的极限承载力; (3)低应变检测:检测基桩桩身的结构完整性; (4) 3、检测数量: (1)竖向抗压静载检测:以实际检测数量为准; (2)高应变检测:以实际检测数量为准; (3)低应变检测:以实际检测数量为准; (4) 第三条 检测程序 1.现场检测前甲方应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度提前通知乙方安排测试时间,一般情况下静载提前 天,其他项目提前 天; 2.现场检测时甲乙双方应明确相关的工程概况:桩型、结构形式、总桩数、实际检测数量等信息; 3.检测完成后,在所有出具报告所需资料提供完毕后,第 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第四条 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甲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桩位平面图及试桩号; 2.提供施工记录、工程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施工工艺的有关参数; 3.根据乙方的检测需要对桩头及试验场地进行处理,满足测试需要;现场道路,保证重型车辆能够正常通过; 4.提供现场测试及生活用电,保证测试用电的正常使用; 5.为现场检测提供必要的协助; 6.按照合同约定的检测数量进行检测; 7.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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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3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 1. 一般约定 6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6 1.2语言文字 11 1.3法律 11 1.4 标准和规范 1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 1.7联络 14 1.8严禁贿赂 15 1.9化石、文物 15 1.10交通运输 16 1.11知识产权 18 1.12保密 1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9 2. 发包人 19 2.1 许可或批准 19 2.2 发包人代表 20 2.3 发包人人员 2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0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2 2.6 支付合同价款 22 2.7 组织竣工验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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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工程全程__________   工程地点:_详细地点(某市某区某街)__________   工程内容:_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单位自筹、赠款等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工程。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电  话:  ?????????? ?  传  真: ????????????????传  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执行《通用条款》第一项第2条2.1、2.2款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地方法规_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地方法规,国家、省、市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国家、省、市现行建筑安装工程相适应的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时间和套数,其中竣工图2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内双方约定的“监理业务和监理工作内容”来填写)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写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应达到室外设计标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接通时间、接通地点为施工现场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写明发包人负责开通的道路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标准和要求,不能保证全天通行的,写明通行时间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提供的时间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准确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施工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交验的时间,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时间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临时占地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无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开工后几日提交总体进度计划,每月几日前向业主、监理提交工程进度报表一式二分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执行通用条款9.1条第(3)款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数量及标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约定支付方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发包人有无特殊保护要求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执行通用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办理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执行通用条款9.1(8)款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执行通用条款9.2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开工前几日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收到几日内批准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执行通用条款13.1、13.2条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基础、钢筋、地下防水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无______ ???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1)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不包括风险范围的有:建筑规模扩大、结构类型变化、装饰水平提高、主要材料价格超过合同价款10%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系数法或绝对值法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设计有重大变更采用计算合同造价的方法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超过合同价款一定幅度,据实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支付时间某年某月某日或开工前几日,支付额度可为合同价款25%,也可为绝对值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工程进度达到程度或第几月或累计付款额达到百分比按月扣还是按阶段扣,每次扣的百分比或绝对值,什么时间扣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每月几号提交___工程量由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按月、按阶段还是竣工后一次结算 时间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除发包人供应外,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日期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赔偿金数额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赔偿金数额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赔偿金数额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有还是无________支付款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   4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跨度m|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单位|数量|单价|质量时间|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____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__年,屋面防水工程为__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__;   3.供热及供冷为__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__年;   5.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___%。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__________(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______。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 发 包 人(公章): ??????????????????????? 承 包 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年__月__日 ???????????????????????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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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实施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福泉市仙桥大堰洞景区旅游建设项目达成一致,特签订立本施工合同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施工内容: 。 1.4、工程立项批准号: 1.5、资金来源: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适用范围及图样 3.1、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样。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合同法、建筑法,现行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贵州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范及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法律、标准、规范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为准。 3.3、图样: (1)发包人提供图样日期及套数: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样转让给第三人。 (3)发包人对图样的特殊保密要求: 。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4.1、监理: (1)、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2、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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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承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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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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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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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 层数: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工期:_______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工程暂列金额__________元,计日工_____________元,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______________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______________元,总承包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见附件4:)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专用合同条款; (5)本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4:) (9)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10)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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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古建承包合同 工程发包方(简称甲方): 工程承建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 工程由乙方包工不包料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乙方负责工程承建施工,具体内容以图纸与工程预算为基准。在施工中工程量如有变更,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后,追加合同的相应条款及相关的工程款,乙方再施工。 2、依照甲方对工程的要求,工程图纸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甲方进行工程验收(完工后三日之内)。 3、甲方提供工程施工条件,包括水、电、路、场地四通,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甲方提供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场地四通甲方应在乙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前落实到位。 4、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人为造成分项工程无法进行或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它分项工程,待该项工程施工条件具备后双方应及时履行合同。 5、施工期间,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住宿。 6、施工过程中,工人的安全与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 7、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甲方必须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充足到位。如因甲方供应材料不及时致使乙方停工待料,甲方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第四条 工程开竣工日期 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竣工。特殊情况工期顺延。 第五条 工程总造价 工程总面积按甲方提供数据重檐以台明为准,14米×18米,合计252平米。每平方米为3800元,合计 957600元(大写:玖拾伍万柒仟陆佰元整)。工程量若有变更,按现场实际工程量做财务总结算。 第六条 工程结算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预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 5% 的进场费。乙方工人进入场地之后七日内由甲方付给乙方其相应的生活费用。每月25号由甲方支付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的相应工程款的85%。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乙方工程总造价的 97% 。余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承包合同违约,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须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向 所在地工商局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办理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各自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在工程竣工及付清工程款后终止,自行失效。 3、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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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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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咨询合同 ? ?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使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构想科学,设计和施工经济、合理,建设速度快,误差小,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将规划局红线图、政府部门批文、委托书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面积、安装项目、消防方式、库房每层净高等资料提交乙方。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地形、地质条件、建筑安装构想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最后编制出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于____年____月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三条??甲方根据国家计委颁发试行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承付乙方咨询费____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先付给乙方____元,待乙方将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交付甲方后____日内,再付给乙方____元。 第四条??为本咨询工程需要到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人员的差旅费,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送交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乙方可按耽误的时间顺延交付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的时间。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咨询费,迟延一天,按迟延交付款额支付违约金___‰。   3.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咨询请求,乙方咨询工作已经过半的,应付给乙方全部咨询费;咨询工作尚未过半,按总咨询费的___%收费。 第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迟延一天,按总咨询费金额数罚款____‰。   2.乙方如中途中断咨询,应按总咨询费向甲方交付罚款。   3.乙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因质量缺陷或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一经签订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别交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建委、____等单位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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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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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年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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