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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成内容: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 工期   (一) 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 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 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 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 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 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 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进度达到______%时付(收)款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付清。   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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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拟定的。    -------------------------   (贴印花税票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   1.3 定额工期总天数:________天。   1.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5 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4.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______   4.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_______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7.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____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________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   8.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2.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2.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12.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3.1 按本协议条款1.4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___天,比本协议条款1.3定额工期提前________天、提前________%。   13.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13.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   15.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____。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的费用支付:_____________。   15.2 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   17.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20.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20.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2.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22.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3.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4.1 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4.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经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26.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6.2 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28.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8.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28.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8.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5 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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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日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3 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__________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____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8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调整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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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 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 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30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31条 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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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   │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百    │金 额人民币(元) │   │                   │ 分 比         │        │   ├───────────────────┼────────────┼────────┤   │                   │            │        │   ├───────────────────┼────────────┼────────┤   │                   │            │        │   ├───────────────────┼────────────┼────────┤   │                   │            │        │   └───────────────────┴────────────┴────────┘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         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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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   │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百    │金 额人民币(元) │   │                   │ 分 比         │        │   ├───────────────────┼────────────┼────────┤   │                   │            │        │   ├───────────────────┼────────────┼────────┤   │                   │            │        │   ├───────────────────┼────────────┼────────┤   │                   │            │        │   └───────────────────┴────────────┴────────┘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         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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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成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是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由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的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究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 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三十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质量保证期?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息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需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损失情况。?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_______。?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和保险。?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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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   一、 合同价款的确定:   1.1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 3% 4% 5% 6% 其它  %。   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以下√项,风险范围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格外按照以下√项调整,材料价格的调整按照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下√项: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   2.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3.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5 其它约定:                      。   2.2.4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4.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4.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4.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5 其它调整方式:                     。   2.2.5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5.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2.5.1.1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1.2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2.5.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2.5.1.5其它约定                       。   2.2.5.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2.5.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5.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5.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5.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5.2.7 其它约定                      。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2.6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6.1 本项目风险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6.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2.6.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2.6.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2.6.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2.2款。   2.2.6.2.4 其它约定:                     。   2.3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3.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3.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3.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以合同工期为参照对象)   2.3.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3.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3.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4 其它约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   2.3.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发包人支付。   2.3.7.2 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审核费用支付                     。   2.4 补充约定:    第二部分 固定总价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1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系数为: 3% 4% 5%6% 其它  %。   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包干范围为以下√项,包干范围以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包干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本项目在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已经双方核实无误,工程量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不可竞争费除外)。   1.2.3 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   本项目超出施工图纸及包干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量,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合同价款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1.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价款。   2.2.1.5 其它约定:                      。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2.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   2.2.3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其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3.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3.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1款。   2.2.3.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3.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1款。   2.2.3.5 其它调整方式:                     。   2.2.4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4.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2.4.1.1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4.1.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2.4.1.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2.4.1.4其它约定                       。   2.2.4.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2.4.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4.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4.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4.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4.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4.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4.2.7 其它约定                      。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2.5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5.1 本项目包干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5.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2.5.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2.5.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2.5.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2.1款。   2.2.5.2.4 其它约定:                     。   2.3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3.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3.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3.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3.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3.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3.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4 其它约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   2.3.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发包人支付。   2.3.7.2 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 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审核费用支付                     。   2.4 补充约定:    第三部分 可调整格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   在本项目上发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按以下√项调整:   2.2.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文件规定调整。   2.2.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6 其它约定:                      。   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3.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3.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   2.3.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3.5 其它约定:                      。   2.4 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4.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5 其它约定:                      。   2.5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5.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5.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3款。   2.5.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5.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3款。   2.5.5 其它调整方式:                     。   2.6 材料价格的调整。   2.6.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6.1.1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6.1.2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  %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6.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6.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6.1.6其它约定                       。   2.6.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6.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6.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6.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6.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6.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6.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6.2.7 其它约定                      。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7 措施费用的调整。   2.7.1 在本项目上发生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7.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7.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7.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7.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3款。   2.7.2.4 其它约定:                     。   2.8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8.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8.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8.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8.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8.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8.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4 其它约定                       。   2.8.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   2.8.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8.7.1 由发包人支付。   2.8.7.2 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8.7.3 核减率在  %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  %,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8.7.4 审核费用支付                     。   2.9 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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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中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报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现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出发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工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政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设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按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克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人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呈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请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认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出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验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介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关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需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成达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人,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件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现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接发包人要求地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门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的、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群体工程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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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涵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释。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以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地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在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算,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顶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队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份单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0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十、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分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设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设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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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 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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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 ???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安装承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第一条 总则 ??? 一、工程名称: ??? 二、国家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 三、工程编号: ??? 四、工程地点: ???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 第二条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 二、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 第三条 施工准备 ???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__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 第四条 物资供应 ???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 4.…… ???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 第五条 工程款结算 ???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 5.…… ???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额____元的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继续施工; ???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在组织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办妥改变施工方法的手续。 ???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____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并偿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 ??? 二、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 三、某项工程中之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移交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条件: ??? 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 ???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 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甲方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 ???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____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定,甲方接到竣工结算件后应在____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同意结算,建设银行据此拨款。 ???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并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 第八条 奖励、惩罚与仲裁 ??? 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节约的工程投资,____%归乙方,____%归设计单位。 ??? 二、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按该项工程的预算造价(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人工费计算),由乙方偿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如乙方采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万分之____的奖励。奖金由甲方收益中开支或从甲方节约的投资中支付。如甲方确无资金来源,可不实行奖罚条款,乙方应从全局出发,不因此推迟交工。 ??? 三、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则视同贷款,拖延方应增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 四、施工合同由各级建设银行监督执行。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 ??? (1)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 第九条 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 一、甲方派________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________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及其他事宜。 ??? 二、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报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建设银行各一份存留备案。 ???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 第十一条 附则 ??? 一、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 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均略) ???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 二、全部施工图纸 ??? 三、施工图预算表 ??? 四、甲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五、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政府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__份文件。 ???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安装承包单位(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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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第三条 工期   (一)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_________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为_________。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赶工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______________。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由___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场地(仓库)。   (二)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_________由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场地(仓库)。   (三)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四)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一)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帐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预付备料款:   1.建筑工程按当年计划工作量35%;   2.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40%;   3._________。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计进度达到_________%时,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进度达到_________%时付(收)款___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备料款抵充,余额_________%待验收后结算,_________万元待保修期满后_________天内付清。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后_________天内支付,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作同意,乙方可根据建设银行审定的数额,请求办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提供本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开工前___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电源,同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__份,机电设备安装图_________份及有关资料_________份,地质勘探报告___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_________套)。   2.开工前___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3.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特殊工程六十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为调整合同造价,作为向乙方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依据。   4.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因此而发生的增加费用(包括停工、返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调整合同造价。   5.委派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的损失。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_________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_________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度施工计划和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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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_____________工程,接受了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示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_份,发包人执_______份,承包人执_______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略)   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处,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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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   第十四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______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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