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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

单项工程施工协议书(范例) ?单项工程施工协议书(范例)     甲方:   乙方(施工责任方):   甲方承建之xxxxxx,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各站点、区间交通设施或信号灯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 站、 区间交通设施部分工程。   二、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审计中心结算价对乙方进行结算,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该结算总价的10%为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另行缴纳。   三、组织领导: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 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 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   3) 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2、乙方责任:   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 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之全部责任。   3) 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反光背心,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   4)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负责以甲方名义上报各级部门审批。做到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5) 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 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交通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我市有关道路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自承担。   7) 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 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 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9) 乙方不得将依据本责任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10) 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施工总结。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以上等级。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 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全部由乙方负责 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 期: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结算总价的 ‰或 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付款方法:   1) 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或每一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按95%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2)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两年后,据实返还。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 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 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其 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收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九、甲方对本责任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 方:             乙 方(施工责任方):   代 表:             代 表:   经办人:             施 工 责 任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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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相互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一、 工程名称: 二、 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 工程编号: 四、 工程地点: 五、 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 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六、 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 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合同全部工程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 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 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碓房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场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应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工程设计图纸 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地区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 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 )项供应方式办理。 1、 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 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定货、调剂使用。 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 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 二、 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家反负责办理申请、定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家反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 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四、 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 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工程款结算 一、 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 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 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3. 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 包工不包料,按工程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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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名称:xx工程 发包单位:xx 承包单位:xx 施 工 安 全 协 议 甲 方:xx公司 乙 方:xx 工程项目名称:xx 工程项目地点:xx 计划工作时间: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甲方作为管辖电网工程承包单位之一,由于部分工程的实施具体需要,与乙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为明确劳务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根据南方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海南电网公司颁发的《外包工程、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甲方负责对乙方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审查乙方单位持有的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简历以及施工单位有关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资质审查合格后,甲方应及时给乙方发放安全施工资质合格证。 2、甲方在工程开工之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安全技术交底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在开工请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3、甲方负责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审核确认工程项目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 4、甲方负责审查工程项目的组织施工设计,对乙方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要求事先制订安全措施。 5、甲方负责检查、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中的落实、执行情况。 6、甲方每月15日对工程组织安全和质量检查,并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现场安全用电等现场安全管理与安全措施。特别是查看现场的安全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单,对严重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7、应用《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对项目部及施工现场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价,对乙方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行为进行诊断和做出相应的评断。 8、协议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二、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2、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建立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招收录用和转换岗位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记录在案,经甲方审查认可后方可进入其生产现场工作。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同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操作证方可上岗。 4、项目部和施工现场应参照南方电网《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中的规定进行布置,制定各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要求乙方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和安全书籍。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应标明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工程项目名称、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目标以及主要管理制度等。现场作业区有明显的标志、设立了专门的施工器具放置处、材料堆放站和废料堆放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5、遵守现场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应当佩戴工作证卡,以证明其身份,确保安全施工。乙方应该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6、针对施工实际情况,乙方应做到防风防汛、防暑降温、防火、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要到位。 7、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卫生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按不同岗位的生产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之规定。施工人员要按要求佩带各种安全防护工具。 9、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手持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 10、乙方要应用《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对工程项目部及施工现场、班组管理等进行自检查自评。 11、乙方与甲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严禁乙方将施工项目转包。 12、对所提供的一切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协议中规定由乙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三、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电力行业各项规程、规定和电力企业有关基建安装等规定。共同遵守原电力工业部部颁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共同遵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要求》、《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外包工程、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四、违约处理 在协议签订的有效期内,如有违反上述任一条款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者,将严格按照海南电网公司关于《关于印发海南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南电网建〔XX〕168号)和《海南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奖惩办法 (试行)的通知》(海南电网建〔XX〕175号)文件要求及国家、行业有关条款,加强考核力度,对施工单位违反现场安全管理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奖罚情况报海南电网公司备案。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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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施工合同样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_______________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包括……等工程。 2、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大包干式承包。 3、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植物品种、数量、规格按配置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二、工程造价: 乙方按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按园林建筑、绿化____类工程标准取费,人工、材料、机械调差按施工期间有关文件执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 三、付款方式 1、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______%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完工甲方初验合格后付款项______%,余款待保养期满(三个月)甲方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四、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天(日历从开工之日算起)。 2、开工日期______年月日。 3、竣工日期______年月日。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承担绿化工程完工后的保养责任,保证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100%.保养期内补种苗木的保养顺延1个月。 3、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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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协议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 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_______________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特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工程。   2.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大包干式承包。   3.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植物品种、数量、规格按配置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二、工程造价   乙方按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按园林建筑、绿化____类工程标准取费,人工、材料、机械调差按施工期间有关文件执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1.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______%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完工甲方初验合格后付款项______%,余款待保养期满(三个月)甲方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四、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________天(日历从开工之日算起)。   2.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   (二) 乙方责任:   1.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承担绿化工程完工后的保养责任,保证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100%。保养期内补种苗木的保养顺延1个月。   3.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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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BF--2018--0204) ???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   1.5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工程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03)、_____________。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___________________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 ???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______________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__________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__________________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 (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_______方式确定。   21.2 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_______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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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 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_______________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特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包括   、   、   等工程。   2、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大包干式承包。   3、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植物品种、数量、规格按配置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二、工程造价:   乙方按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按园林建筑、绿化____类工程标准取费,人工、材料、机械调差按施工期间有关文件执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三、付款方式:   1、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______%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完工甲方初验合格后付款项______%,余款待保养期满(三个月)甲方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四、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 天(日历从开工之日算起)。   2、开工日期______年  月  日。   3、竣工日期______年  月  日。      五、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   (二) 乙方责任:   1、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承担绿化工程完工后的保养责任,保证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100%。保养期内补种苗木的保养顺延1个月。   3、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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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园林局  制定                年 月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03)、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      │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     金额     │      │    (工程进度、部位)    │     百分比     │   人民币(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3) 喷泉、喷灌工程:  (4) 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      │ 序号 │ 苗木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供应 │  送达  │ 备注 │      │    │       │  型号  │   │   │   │ 时间 │  地点  │   │      ├────┼───────┼─────┼───┼───┼───┼───┼─────┼───┤      │    │       │     │   │   │   │   │     │   │      ├────┴───────┴─────┴───┴───┴───┴───┴─────┴───┤      │合计总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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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f--2004--0204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园 林 局       年 月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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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JZ安许可证字________________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一、工程概况 ???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工程承包范围 ???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同工期 ???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四、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合同价款 ???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 九、合同生效 ???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 ???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一、合同文件 ???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图纸 ?? (8)工程量清单 ??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2.适用标准、规范 ???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 ???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3.图纸 ???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 6.项目经理 ???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 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 6.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 7.发包方工作 ??? 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 (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 (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 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 8.承包方工作 ??? 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 9.进度计划 ???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 11.暂停施工 ???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 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12.工期延误 ???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6)不可抗力; ?? (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 (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 (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 13.工程竣工 ??? 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 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 四、质量与检验 ??? 14.工程质量 ??? 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 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 15.检查和返工 ??? 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 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 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 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 17.重新检验 ???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18.工程试车 ??? 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18.5.双方责任: ??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 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 19.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 20.安全防护 ??? 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 21.事故处理 ???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 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 (3)其他计价方式。 ??? 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 23.工程预付款 ???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24.工程量的确认 ??? 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 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 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 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 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 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 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 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 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 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 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 八、工程变更 ??? 28.工程设计变更 ??? 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 29.其他变更 ???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 30.确定变更价款 ??? 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 3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 3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 30.4.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 31.竣工验收 ??? 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 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 3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 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 31.5.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 ??? 31.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 ??? 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 ??? 31.8.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 31.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 32.竣工结算 ??? 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3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审查时限如下: ??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20天  22 500万元至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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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  1? 定义和释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   “业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时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上工程师书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还可指标书、接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合同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建筑设备”指工程施工和维修中或有关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不论任何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品。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或有关工程施工或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规范,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加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过部分,以及由业主所提供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它目的的其它土地或场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部分。   “业经认可”指已经经书面认可,包括过后对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认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规定在内。   1.2 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单数含义的单词也可据有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一样。   1.3 合同条款的标题和边注不得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虑解释条款或合同。   1.4 “费用”一词应视为含工地上或以外发生的间接费用。   2?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2.1 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明文规定,履行作决断、颁发证书和发出指令等职责。如业主签发的工程师任命书中规定其某些职责的履行得经业主专门认可,其要件应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规定。   2.2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职权,但必须将所有此种授权书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和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令或认可(仅限于此)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与工程师的指令或认可同样的效力。以下规定属于例外:   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认,不得影响工程师此后否认以及命令拆毁、移动或拆除此种工程或材料的权力。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不满意,其有权将此决定提交工程师确认、取消或更改。   3? 转让和分包   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规定或依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除外。   4? 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包,此种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他必须对任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如同这些行为、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为。以计件方式提供劳力不得视为是本条所规定的分包。   5? 合同文件   5.1 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规定:   (1)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语言;   (2)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用以解释合同的语言也必须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且将被定为“主体语言”。   5.2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优于其它任何构成合同的文件的规定。以上述规定为准,构成合同的数个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解释,如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解释和处理,并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如工程师认为,服从此种指令会使承包人发生额外费用,而此种费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无法预见的,工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额外款额以补偿此种费用。   6.1 图纸由工程师独自保管,但须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份副本,承包人所需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担费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须将全部合同图纸归还工程师。   6.2 承包人必须将按上述规定所提交的一份图纸副本留在工地,让工程师及其代理,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查阅使用。   6.3 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提供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工程计划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中应详细说明所需的图纸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不及时提供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延误和中断。   6.4 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承担费用,工程师必须考虑此种延误,以决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承担的此种费用必须得到补偿。   7? 在施工期间,工程师全权负责随时进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指示,以满足工程正常施工和维护所需。承包人必须执行且受图纸和指示的约束。   8?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条款,对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予以应有注意,且提供此种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所有劳力(包括劳力监督)、材料、施工成套设备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临时或长期性质,只要合同明文规定需要或根据合同合理推断需要。   8.2 承包人必须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全部责任。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或临建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概不负责。   9 如经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一承包协议,该协议由业主制定并承担费用,协议应附带必要的修正条款。   10 为正常履行合同,在标书中,承包人应承诺按要求取得保险公司或银行的保单或保函,或其它业经认可由承包人向业主负连带责任的担保,其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的保单或保函额,上述保险公司、银行或担保以及上述保单或保函的条款必须经业主认可。此种保单或保函的取得或担保的提供,以及缔结保单或保函的费用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工程考察时获得的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标书必须视为是基于此种资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必须对资料的理解自行负责。   承包人也必须被视为已视查了工地及周围环境,查阅了可获得的有关工地资料,且在提交标书前,对一切实际情况,从形式到性质,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范围和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达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食宿等感到满意,总之,承包人必须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资料,除涉及上述情况外,还涉及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其投标的情况。   12 承包人得被视为在投标前已对其工程标书,对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上所列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感到满意,此种投标价格必须贯穿其所有的合同义务,适用于所有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事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然而,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气候之外的其它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依他所见,此种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如工程师确认此种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工程师必需作证且业主支付承包人由于此种情况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因遇到此种情况或阻碍而:(1)为执行工程师可能向承包人发出的与此情况有关的任何指示而发生的正当合理的费用,以及(2)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时,承包人可能采取业经工程师认可的恰当和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正当合理费用。   13 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维护工程,使工程师感到满意,且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工程师有关任何事项的的指令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指令和指示,或根据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 中标后,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其计划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还得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方法的说明书,以供其参考。   14.2 不论何时,只要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业经认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对原有的方案作必要的修正,以保证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14.3 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或经其认可此种方案或因提供此种细节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15 在施工期间,以及其后在工程师认为是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需时,承包人必须行使一切监督权。承包人,或其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此种认可可随时撤销)应当随时在工地,一直进行监督管理。如工程师撤销对代理人的认可,在接到书面撤销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尽快根据撤换规定,将其撤离工地,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雇佣他,且用另外一位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理人予以替代。此种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和指示,或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6.1 承包人必须在工地上提供和雇用与施工和工程维护有关的:   (1)对本专业熟悉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规定监督工作的分代理人、工头和领班,以及   (2)为正常和及时施工和维护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2 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雇来进行或有关施工或工程维护的任何人员行为不轨、或不能或疏于履行其职责、或认为其雇佣纯属不必要,工程师有权反对雇佣,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其从工地解雇,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种人员不得再被雇用到工地。凡被从工地解雇人员的职位应尽快由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选接替。   17 承包人负责按工程师提交的书面参考原图的有关点、线和面的规定,忠实恰当地进行测定放线,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正确无误,并校准工程的各部分,且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必要工具、设备和劳力。在施工中,如任何时候在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校正出现差错,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改正错误以使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满意,改正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种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的书面资料差错而导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须由业主承担改正费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任何位置测定或任何线或任何水平面的检查而免去确保其正确无误的责任,承包人必须仔细保护和保存工程位置测定中使用过的水准点、观测杆、测标及其它物品。   18 在施工中,工程师如在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钻孔或进行挖掘勘探,此种要求必须作成书面,且得视为是根据本合同第51条规定作出的附加命令,除非数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有关此种预计工程的备用款。   19 凡有必要或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或任何正式成立的工程管理处的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费提供和维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灯光、警卫、栅栏和看护以保卫工程,或保障公众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20.1 从开工至按本合同第48条中的竣工证书规定的日期为止,承包人都得对工程全权负责。只要工程师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签发了竣工证书,承包人从部分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永久性工程的此部分负责,此部分的责任则转至业主。此外,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权维护负责,直至此种工程完工。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不论何种原因,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风险外,承包人均得自费负责修理和修补,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时处于状态良好,各方面都合乎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因除外风险而导致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发生,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如果有)以及本合同第65条的规定,如上所述,进行修理和修补,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也必须对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合同第49或50条规定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20.2 “除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国敌人行为、叛乱、革命、起义或兵变或篡权、内战、或不是由承包商的雇员、其转包人单独制造和不是因工程管理而发生的暴动、骚乱或混乱、或因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或纯属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装置或核装置部件的其它危险特性、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物的压力波以及其他任何此种自然力的作用,其不能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见,也不能合理提供物资或投保与之对抗,所有这一切在本合同中都被称为“除外风险”。   21 承包人必须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为防止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除除外风险外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投保,不论其由什么原因造成,此种投保不得减少本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和承包人的保险除包括本合同第20.1条规定的期限外,还包括因维护期开始前发生的原因而在维护期内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以及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第49条或50条规定的义务而开展任何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投保项目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按其目前的合同价值,或按21条第2款可能规定的附加款额,连同按替换价值计算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2)承包商带到工地上的建筑成套设备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换价值投保。   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维护而产生或导致的任何人员伤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而受任何损失和作任何赔偿,且不因所有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对下列事项所作或与之有关的补偿或损害赔偿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里面或经过部分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权利;   (3)按合同规定施工或维护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4)因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它不为承包人所雇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或曾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承担的,但原本应当由业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负责的那部分涉及损失或伤害的赔偿。   22.2 业主必须保护承包人不因与本条第1款规定事项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3.1 在开工前,在不减少本合同第22条规定给他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可能由于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给包括业主的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以及给包括业主的雇员在内的任何人员造成的重大或实质性损害、损失或伤害进行责任保险,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23.2 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标书附件规定的数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3.3 保险条款中必须规定,承包人不得对可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有关事项对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保险公司应保护业主免受索赔损失,且赔偿其有关的任何诉讼费及开支和费用。   24.1 业主不对因承包人或任何转包人的工人或其它雇用人员的任何事故或伤害而根据法律应予支付的任何赔偿金负责,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其代表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玩忽职守引起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得保护业主不因所有此种损害赔偿,以及因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4.2 承包人必须就此种责任投保,保险公司得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故不予同意,承包人必须在工地雇用工人的整个期间继续保险,并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就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如分包人已经就此种人员的责任投保,且以业主为保险补偿对象,则承包人上述的投保义务得被视作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必须要求此分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5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1、23和24条的规定投保和继续保险,或未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就应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险进行投保,在任何此种情况下,业主可购买和继续任何保险,支付此种必要的费用,且随时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业主上述所支付的费用扣除,或将此作为承包人的负债追偿。   26.1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州一切有关施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规、或任何条例、或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所有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布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费用。   26.2 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法令或法规,可适用于工程的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一切地方法规,以及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违反上述任何此种制定法、法令或法规、条例或地方法规,不得让业主受任何惩罚和承担任何责任。   26.3 如工程师证实业主应偿还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种费用,业主应偿付或同意偿付承包人所有此种金额。   27 所有在工地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址或物品,均应被业主和承包共同认定为是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转移或破坏任何此种物品,并在物品发现后不待转移,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并执行工程师代表的有关处置命令,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28 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筑设备、机械加工、或材料,从而侵犯与之有关的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或商号或其它应受保障的权利而遭索赔或被起诉,并必须保护业主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支出或费用的损害。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头、沙子、砂砾、泥土或其他材料的运费、沙石产地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或补偿(如果有)。   29 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动,凡符合合同许可证的规定,必须开展,从而保证不无故妨碍公众的便利,或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道路是通向或是在业主或其他人的地产上。倘若发生此类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事件,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30.1 承包人必须采取各种合理手段,防止连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桥梁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转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尤其必须挑选路线、选择使用车辆,限制和分散装载量,从而使因往来于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而必然造成的异常交通尽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免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0.2 如承包人必需经部分公路或桥梁一次或多次运送建筑设备、机械或工程预制件或预制部件,如不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此种运送很可能损坏公路或桥梁,承包人运送货物通过此公路或桥梁前必须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告之运送货物的重量及其他具体情况,以及其拟对上述公路或采取的保护和加固措施。除非在接到通知14天内,工程师以取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采取此种保护或加固措施,承包人将施行此种方案或施行经工程师要求修改后的方案,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含有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标价的上述公路或桥梁保护或加固的必要项目,否则其费用得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   30.3 如果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公路或桥梁而被索赔,他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其后,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并保护承包人免受该索赔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此种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由工程师确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须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30.4 如果工程性质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按“公路”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来予以解释,并由此而施行。   31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开展工作的机会,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地上或附近,从事不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规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提供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或准许使用其在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提供其它任何类似性质的服务,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支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服务的费用,只要工程师认为合理。   32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或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将所有残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理出工地。   33 完工之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清理出工地,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显得整洁合乎标准,让工程师满意。   34? 劳工   34.1 承包人必须自己安排雇用所有当地或其他地方的劳工,并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 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应视当地情况,向工地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充足的饮水和其他用水,让工程师代表感到满意。   34.3 除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进口、销售、赠予、以物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许或让其转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参与任何此种物品的进口、销售、赠予、交换或处置。   34.4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赠予、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武器或弹药,也不得准许或容忍同样行为发生。   34.5 在处理与雇工的关系时,承包人应适当注意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或其他习俗。   34.6 一旦爆发传染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此种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34.7 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制造或在雇员中发生违法、骚乱或混乱行为,以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8 承包人必须负责让其转包人遵守上述规定。   34.9 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就所有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件作出规定。   35 如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汇报其在工地随时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劳工的数量,以及工程师代表可能要求的有关建设设备的情况。   36? 材料和工艺   36.1 所有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令,且应随时在制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体规定的其它地点,同时或在某一处,接受工程师可能命令进行的检验。承包人要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检查、测量和检验提供正常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承包人还必须应工程师可能的选择或要求,在材料应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6.2 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样品的费用应承包人自己承担,否则应由业主支付。   36.3 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一切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对于仅是负载检测和确认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本合同作有详尽规定,可确保或准许承包商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中。   36.4 凡是工程师命令所作的检验,在下列情形, 如检验结果表明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师指令,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支付。   (1)合同没有默示或规定,或   (2)(在上述情况中)没有如此详细规定,或   (3)虽有默示或规定,但却是由工程师命令独立个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该检验物资的制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   37 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有权到工程现场,到任何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品或机械获得地,承包人应为其行使或获得此种到场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38.1 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认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充分机会,以检查和测量即将被覆盖或遮掩的任何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在任何此种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必须参加此种工程或地基的检查,不得无故拖延,除非他认为检查没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 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随时作出的指示,打开业已覆盖的工程某一或某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并负责使之完好复原而让工程师满意。凡任何此种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条第1款之规定后被覆盖或遮掩的,则打开和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复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9.1 在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命令:   (1)把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体规定的时间从工地换走,   (2)用恰当合适的材料予以替换和   (3)把工程师认为不合符合同规定的材料或工艺换掉或适当重新施工,无论其在之前是否经过检查或作过中期支付。   39.2 如承包人未执行此种命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业主应从承包人处收回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杂费,或从应付给或即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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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设施工工程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造价 1.土建工程造价按二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______%后为甲乙双方土建工程结算造价。 2.安装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______%后为甲乙双方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3.材料价格计取划分为土建结构及安装预埋材料计取阶段(地下结构至主体封顶)和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材料计取阶段(主体封顶前一个月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分段计算确认,即双方每月确定一次单价,该段工程完工后按月平均单价计算该段工程材料结算价值。 4. 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中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______万元(指本合同工程单项材料总值差额,下同)区间以内的工程材料按信息价计,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 ______万元区间以外的工程材料,乙方须依据工程材料实际市场批发价书面报甲方确认,并按双方确认价进行工程结算。 5.乙方同意不收取下列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一般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如在定额项目中已含,不再另行扣除,但也不额外追加);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双方另行协商。 6.由甲方分包的工程,乙方项目部按分包工程总价______%(主要设备费除外)收取总分包配合费、管理费,并由甲方从各专业工程工程款中扣付给乙方环庆花园项目部。 7.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以本协议相关条款,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建筑、结构、安装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设计院、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经甲方、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为准。 8.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均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原则计量计价,乙方不得拒绝施工,也不得出要求单独按包干价计价,除非甲方同意。 二、甲供工程材料、设备和甲分包工程 1.甲供材料有:钢筋、商品砼。 2.甲供设备有: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柜、水泵。 3.甲分包专业工程有: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防火门制安工程(含入户门)、裙房二次内外装饰及安装工程、电梯供安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空调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有线电视、电话工程、监视对讲系统工程、自动抄水、电表系统工程。 三、工程款支付 1.在______年以前施工的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及结算事宜:在工程出±______及甲方领到项目预售许可证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足______万元,同时乙方应将全部结算资料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在其后______个月内按月平均分三批付清工程结算尾款。 2.______年以后施工的桩基工程结算事宜:桩基施工完毕经质检合格后,乙方备齐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书,甲方收到齐全的工程资料后______日内审核完毕,经乙方确认甲方审核结果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平均分三次付清工程尾款(即每次支付三分之一审定结算款)。 3.地下室工程完工出±______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将结算资料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审核完,并支付结算款的______%,其余的______%在扣除结算总价______%的工程保修金后在主体封顶后______日内支付。 四、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施工报告为准(开工时间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在有施工场地的条件下,工期为70天。 因甲方原因、重大设计变更及特殊天气原因(如下大雨等)所耽误的时间应不计工期,并作相应顺延 . 五、取费原则 1、 本工程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的2000定额:SGD1-2000至SGD7-2000,收费级别按四类工程二级Ⅱ档。 2、 苗木部分由甲、乙双方对苗木品质共同进行认定,乙方按苗木送到工地价的30%收取栽植、养护及包成活费用。乙方报送甲方的苗木报价表必须注明品种、规格、高度、冠幅、胸径及数量等,大型乔木及价格高的植物在起挖栽植前须经甲方工程人员确认效果,并经价格确认。甲方对照验收,数量按实收方结算。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如甲方要求须增加预算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应另行办理签证。 3、 施工期间发生国家认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经双方核实后协商解决。 六、工程施工价款及支付方式 1、 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 万元(大写: )人民币,实际造价以甲、乙双方共同审定的决算为准。 2、 本合同备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其中5%为乙方施工人员、相关机械、设备等进场三日后,甲方在三天时间内将该款项支付到乙方帐户上。剩余15%作为在成都采购材料及苗木的材料款。由甲方汇同乙方直接支付给材料及苗木供应商,不足部分亦由甲方增补。 3、 乙方每月25号上报已完成的工程产值,甲方5日内审核并拨付乙方完成量的80%的工程进度款。 4、 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于30日内办理完成决算,甲方扣除工程总价的10%的质保金,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5、 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0%,在相应项目质保期满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于2日内付清全部尾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七、材料供应 该工程所有材料原则上由乙方采购,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先报甲方,按设计要求双方进行封样,作为乙方采购和甲方验收标准。如甲方核定价格后,认为个别材料、设备或植物高于市场价,可提出要求,如乙方认为所认定的价格不能将材料、设备、植物购回,可书面通知甲方组织供应。 八、工程质量及质保期 1、由于景观工程的特殊性,为确保美观、经济和适用,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在施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一、二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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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装饰协会             联合监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联系(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①_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总部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法人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   分公司(分部)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或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家装工程施工特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   3、 户型: _____室____厅____卫,为平层,或错层,或复式,或别墅.(为确定的内容,以√或×表示,下同。)   4、 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承包:   ①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包全部或部分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②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   ③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施工内容:(附施工说明、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   6、 施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7、 合同付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竣工后据实复核结算;合同款包干。   8、 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30%工程款_____元;水电等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40%工程款_____元;家私、天花、厨卫等中间工程验收后支付25%工程款_____元和追加工程款_____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5%的尾款_____元。   9、 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和工程款时,应认真核对乙方收款印鉴,取得乙方盖有"财务专用章"的 收据或发票,除此以外的凭证,乙方不认可。      二、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此费用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予以减免)。      三、 甲方工作   1、 若由甲方自行设计的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   2、 审核和确定乙方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提出交的工程报价单,并分别鉴字认可。   3、 开工前尾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家内家具、陈设,和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尾原则。   4、 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办理施工所涉及的申请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   5、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6、 及时提供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合格的自备材料和设备。   7、 组织好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竣工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 乙方工作   1、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法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进行施工,按期保质完成装修工程。   2、 若由乙方设计,开工前向甲方提供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   3、 施工中不得拆改承重结构、暖通及燃气设施,如确需拆改须由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4、 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的质量,严防渗漏堵塞。装修期间和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造成的 质量问题,负责返工返修,费用自负。   5、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处理好施工扰民问题及与四邻的关系。   6、 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7、 组织好工程质量的自检和甲、乙双方(第三方监理也参加)共同进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      五、 工程监理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______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付监理费_____%,乙方支付_____%;甲方单独与监理公司订立家装工程监理合同,由甲方支付监理费。      六、工期   1、 乙方应按合同期限完成整个工程,不得无故拖延工期,除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和停电、停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4小时以上等原因外,工期每拖延一天,由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工期顺延。且每停工一天,由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补偿乙方误工费。   3、 若甲方增加工程内容,按新增加工程量顺延工期。      七、材料供应   1、 本工程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现场。如因质量问题、规格差异或"三无"产品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 凡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品牌、规格、单价、产地及质量标准须经甲方检验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工程变更   1、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附装修工程变更单);   2、 无敌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 ,工期相应顺延。   3、 若甲方中途要求变更设计,影响到乙方已购回的材料、已定制的成品、半成品的施工,且无法调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1、 工程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内容为依据,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为质量评定的 最低标准;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环境达标标准。   2、 在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甲乙方应共同进行中间工程验收。如甲方不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   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按通知时间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及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   4、 在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过程种甲、乙双方(第三方监理也参加)确认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和工期;在竣工验收中确认的 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但不再承担工期。   5、 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6、 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对所施工项目进行保修,并出据《保修单》,保修期未年。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决定拆改房屋结构和煤气表管,采暖、给 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管,采暖、给 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 再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 若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法规、环保规定和双方其他约定,对乙方自身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5、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和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擅自停止履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设计费按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支付)。      十一、争议或纠纷处理   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建筑装饰学会家装委员会申请调解。   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第_____种方式解决:①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否则合同生效。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①附件1:补充协议;   ②附件2: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说明;   ③附件3:工程报价单;   ④附件4:设计(施工)变更单;   ⑤附件5:验收单(含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   ⑥附件6:材料清单(含甲方供料和乙方供料);   ⑦附件7:工程结算单;   ⑧附件8:工程保修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工 程 报 价 单   甲方:   乙方:                    第  页 共  页      ┌──┬───────┬───┬───┬───────┬───┬───────────┐   │ 序 │ 装饰装修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单位(元) │ 合价 │材料规格、品牌、型号、│   │ 号 │       │   │   ├───┬───┤(元)│ 等级、施工及做法要点 │   │  │       │   │   │材料 │人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附件   设 计(施 工)变 更 单   甲方:   乙方:      ┌───────┬───────┬───────┬────────┬────────┐   │  变更内容  │ 原工程内容 │ 新工程内容 │增加费用(、│增减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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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天内组织?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10?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发布的?(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份),地质勘探报告?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假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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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经市府基建办施工处批准,本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公开招标(协商议标或甲方委托),由乙方承建,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一)单项或单位工程类别、结构形式:______;层/幢;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建筑面积㎡,道路:___________;给排水管道:____________;构筑物:____________。 (二)承包范围:承包按?_____号施工图纸全部工程(包括图纸说明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基础工程(含桩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内外装饰、机械设备、给排水、电力、照明、防雷、通讯、空调、液化气管道、市政道路、桥梁、土石方工程等。 (三)承包金额内未包含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金额:按定标价或协商价,建安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办法办理: (二)承包方式: 1.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或投标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2.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承包工程收入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已包含在本合同承包金额内,由乙方支付。 3.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条 工期 (一)按定标(或双方)规定总工期___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二)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三)如遇下列情况者,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或障碍物和施工用水、电源未接通; 2.因设计图纸修改(甲方或设计院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增大工程量;及修改(变更)设计通知书未在该修改(变更)部份施工开始前三十天送达乙方签收而影响进度者; 3.由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乙方计划进行或向乙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大雨、暴雨、地震、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停工者; 5.因停水停电或因电力,水压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影响达连续六小时以上者; 6.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展者; 7.甲方财力不足导致停工窝工者; 8.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工程全部建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施工工地现场(仓库)。 (二)?工程?材料及?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场地(仓库)。 (三)?工程?设备,由______方采购供应至____________向______方交货。 (四)钢材、水泥、木材由甲方协助解决,属有价供料,供应价由双方商定,与承包金额无关。 (五)购买三大材料所需的外汇由?_____方负责解决;装饰材料、电梯、空调机及水电器材,如设计采用进口时,其外汇由?_____方负责解决,如由乙方采购时,其单价应征得甲方同意。 (六)双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应附有原出厂证明,否则应进行试验,试验费由供料的一方负责,对已有出厂证明的材料,如一方持有异议时,应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其复验费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购、青苗等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搬迁及其它障碍物拆迁(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的障碍物资料; 2.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3.开工前三十天做好建筑红线图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的联结点应在红线图以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30-50米,市政管网工程为______米。并能满足施工需要; 4.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书两套(有打桩和基地地下室工程),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5.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______套(含设计院标准图),桩基工程质量证明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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